所谓保理是指卖方、供应商或出口商与保理商之间存在的一种契约关系。根据该契约,卖方、供应商或出口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服务中的至少两项。
(一)如何防止买卖方利用保理融资骗贷
对于买卖方内外勾结向银行骗贷行为,实际上是防不胜防的,即便银行行长也无法保证下属客户经理不会与客户相勾结。但银行内部管理严密,职责分明,相互制衡,是能够有效把控保理业务风险的。
目前不少银行把保理业务当成传统的流贷业务来做,对于授信审批流程没有作任何改变,仍由客户经理将业务提交给授信审批部门审查审批,缺什么再通知补什么;有的银行允许企业把三个月账期的应收账款在一年时间内循环提款,也不控制其还款来源。如此简单的授信审批流程,是很容易被人钻空子做手脚的。
(二)哪些行业不适合做保理融资
对于那些行业风险性大的企业,银行大都不会提供保理融资服务。例如,为企业或银行某个系统开发项目的软件开发公司。虽然该类企业提供劳务服务所形成的应收账款,也能将债权转让给银行,但其项目验收的标准很难清楚地定义。
如,某家上市的系统开发商承接了某跨国公司系统开发的项目,签约后就拿这份合同向银行申请保理融资。合同初期买方付款还算正常,到了系统开发商提请项目验收的时候,正值股市大跌,公司股票的市值跌去了 70% ,现金流也出现了问题。业主担心开发商一旦倒闭,系统上线后将无人维护,于是找出种种理由拒绝继续投资,包括系统有瑕疵、开发人员流动频繁导致服务质量差、操作界面不支持最新的浏览器等,最终双方协商解约。如果银行为其提供保理融资,就会面临失去还款来源的困扰。
从理论上说,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银行后,一旦卖方倒闭,银行仍能以债权人的身份向买方主张自己的权益。但类似上述服务所形成的应收账款,卖方倒闭就意味着无法继续提供服务或是之后的维修保养,买方就很有可能主张商业纠纷而合法地不付款。因此,银行需要把卖方自身的信用评估放在首要的位置来考虑。
(三)如何选择保理客户
在信贷紧缩、经济下行的周期,银行对于传统信贷业务的审批一般较为严格,而保理融资作为一项贸易融资产品,准入门槛明显低于传统的流贷等业务。一些企业实际上业务并无起色,需要借助银行中长期贷款来摆脱资金的压力。有的银行客户经理便以保理融资的名义为其申请银行授信,但因经营操作仍停留在传统信贷业务水平,最终导致出现了保理逾期违约等问题。
实际上,银行开展保理融资业务关键在于如何识别把握客户企业的应收账款质量风险。以某企业财务报表的数据为例。
其一,报表上银行融资大幅增加的同时,“其他长期借款”余额也在同步增长,可以推断该企业向银行申请融资的渠道可能出现了问题,不得已转而向民间举债借贷。
其二,“应收账款”占了销售收入的一半以上,表示该企业的应收账款账期过长,或者是逾期的应收账款没有提列坏账。
其三,报表中“无形资产”的价值认定也存在不确定性。
其四,财务报表数据显示,企业 2012 年总资产呈现增长,但其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无形资产和长期投资也都在增长,现金反而是减少的,而银行借款是增加的。由此可见,表面上看该企业的业务是在增长,但企业应收账款的质量并不理想,所以这家企业不适合做保理业务。
当然,保理业务仅靠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进行书面审查是不够的,银行客户经理还必须对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核保。如果无法了解到企业融资的真实需求,那么其应收账款的可靠性也将大打折扣。
(四)如何灵活运用信用保险强化保理产品
很多银行办理保理业务时都会引进信用保险。有关数据显示,目前我国信保项下国内保理约占整个保理业务量的 2.5% 左右,而国际保理的占比却高达 28% 左右。可见,银行引入信用保险机制,仍以进出口贸易为主。因为国内银行很难取得境外买方的信用资料,也无法对境外客户做信用评级和风险认定,只有引入保险机制才能较好地缓释保理风险。而政府对于出口信用险亦有保费补贴的政策支持,由此造成了出口险远超过国内险的情形。
但是,银行在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中也发现有一些问题。比如:保险公司承保时,不会对交易方的贸易背景及其资信情况进行调查,买方只要自证已付款,保险公司即可解除责任,但银行通常要求买方按合同进行付款,尤其是保理业务,保险公司的免责与银行的实际需求存在矛盾。为此,建议保险公司根据银行的保理需求作出相应改革,以更好地运用信用保险这个工具。
(五)保理逾期业务的风险特征
目前保理业务无法按期回购的现象屡有发生,经综合分析主要有以下一些原因:
( 1 )卖方受担保圈影响,企业资金链断裂。银行卖方客户与其他企业存在互保关系,由于其他企业发生问题,遭遇多家银行的收贷、抽贷,引发担保链危机,无法正常归还银行融资;
( 2 )卖方企业扩张过快,导致资金链断裂;
( 3 )卖方法人代表 ( 实际控制人 ) 失踪或被刑拘,企业经营停顿。
而在无商业纠纷情况下,买方拖欠账款的原因则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买方经营情况恶化,或出现暂时经营周转问题;二是银行在融资前未做好买卖方交易支付习惯的调查,未能设置合理的宽限期。
无论卖方还是买方,上述风险均具有以下共同特征:
1 、授信审批意见未对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方式、贸易单据提交等提出明确要求,导致后续保理业务的操作依据不足。如银行授信审批意见未明确是隐蔽型保理业务,业务经办部门却在后续操作时使用了无需通知买方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格式,最终均按照隐蔽型保理业务来操作,导致出现买方付款随意性及间接付款的问题。
2 、逾期保理业务的绝大部分为隐蔽型保理业务。应收账款转让时未通知买方,发票上未标注转让条款,也未变更回款路径,并由此导致账款现金流失控,发生间接付款,第一还款来源落空,而大部分发生此类风险的银行均未采取有效手段来防控这一风险。
3 、在隐蔽型保理业务中,对于存在间接付款的情况,银行未能及时跟踪回款,落实有效催收。对于买方回款的时间、发生迟付、少付的原因,是否是卖方用自由资金归还融资等情况都不掌握,这些都可能引发买方付款被卖方挪用、卖方虚构贸易背景套取银行融资等风险隐患。
(六)保理业务典型风险的有效防范措施
1 、加强贷前调查 , 尤其是卖方的履约能力。必要时还包括应收账款的回购能力以及买卖方的交易习惯、交易记录等。
2 、授信审批时,应明确是公开型还是隐蔽型。明确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方式,付款是否允许存在间接付款,确保后期业务操作有据可依。
3 、审慎开展隐蔽型保理业务。在充分揭示其风险的基础上,采取有效管控手段:
( 1 )严格把控卖方的准入门槛;
( 2 )重点调查交易背景是否真实,办理业务的真实意图是否合理;
( 3 )严格按照制度要求,预留转让通知书和在必要时提示买方;
( 4 )尽量要求卖方在发票上指定保理专户作为回款专户;
( 5 )加大回款跟踪力度,强化催收管理,确保保理融资安全收回。
出风险的保理业务中 90% 以上源自欺诈。作为对应收账款提供的金融服务,保理业务的主要单据通常是卖方提供的合同、发票、货运单据以及其他需要的相关文件,难以从根本上完全杜绝欺诈的产生,但是大多数欺诈可以从正式开展业务前发现征兆并避免。
保理欺诈监测与防范通常包括欺诈监测、欺诈调查、采取措施和欺诈防范四个部分,组成一个相互关联、紧密衔接的过程,任何一个部分出现疏忽都可能为欺诈提供可乘之机。
(一)考察客户阶段,要全面考察卖方和贸易背景
切实了解卖方以下情况并与卖方提供的信息比对:
1 、卖方资产无瑕疵(避免对已经卷入法律纠纷的客户开展业务)
2 、卖方是否有过经营企业破产的历史以及破产原因(避免通过恶意破产躲避归还融资)
3 、卖方是否经营关联企业(防止利益输送和抽调资金)
4 、 卖方是否收到过法院的破产令或扣押令
5 、卖方与买方是否有特殊的约定或安排
6 、卖方居住 / 办公所在地的房屋贷款情况评估抵押物
7 、实地调查卖方的存货,确保货物价格和数量与客户账务记载的一致
8 、对房屋作为抵押品,需要调查房屋所有权并获得专业机构的估价
9 、从相关管理人处获得书面确认
(二)审核卖方在银行的授信额度和账户资金情况
1 、卖方银行授信额度使用情况
2 、是否面临银行降低额度的压力
3 、卖方银行账户是否有异常提款
4 、买方付款是否直接付到卖方银行账户
(三)考察买方及应收账款情况
1 、与买方口头沟通
如有多个买方,随机选择买方
评估发票开立的时间并考虑如何验证发票是否开立
订单是否书面确认
买方是否书面确认收货单 / 工时表
2 、实地考察买方
买方的办公地点位于居住区还是商务办公区
办公地点是否和卖方告知的一致
通过电话黄页核对买方联系电话
企业是否正式登记注册
3 、核实应收账款情况
核查进出口双方是否有明显的关联关系
明确发票开具的时间 发票上买方名称
明确由谁支付货款
(四)业务叙作阶段
正式与卖方开展保理业务后,保理商应加强过程管理,特别加强对异常变化的监控。下面介绍几种最常见的欺诈手段。
1 、卖方对尚未出运的货物开具发票骗取融资
2 、 卖方对真实买方开具假发票(真买方假发票)
3 、卖方利用虚设买方并开立虚假发票(假买方假发票)
4 、 对与卖方有关联关系的买方开具假发票(关联企业 假发票)
5 、发票重复转让给不同保理商
6 、卖方绕过保理商直接收款
7 、买卖双方勾结骗取融资
8 、 卖方与保理商员工勾结骗取融资
9 、卖方提供虚假财报
10 、货运公司提前签署提单,便于卖方在货物出运前获得融资
卖方可能利用上述一种或多种手段从保理商处骗取融资,欺诈开始阶段通常应收账款规模较小,保理商难以察觉异常;随后应收账款规模和融资规模逐渐增大,直至保理商发现欺诈。通常欺诈会包含开具虚假发票或卖方直接从买方获得货款,保理商认为的买方付款实际是卖方利用保理商的融资以新还旧。
正因为欺诈手段隐蔽多样,保理商发觉欺诈时融资金额已比较大,所以在日常业务中,保理商要特别注意过程管理,尤其对交易中的异常情况提高警惕。可能的异常情况包括:
1 、 卖方提供的发票复本上信息与买方提供的不一致,尤其检查开票日期
2 、保理商对货物是否真正交付给买方存疑
3 、保理商对回款是否真正由买方支付存疑
4 、是否有间接付款发生
5 、出现与卖方转让记录不符的回款
6 、卖方出于阻止保理商进一步核查的目的开具的贷项清单或反转让授权
7 、与行业惯例有明显不同的交易账期 / 收款方式变更
文章来源:保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