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修订后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自2020 年1 月1 日起施行。 原《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17 〕第3 号发布)同时废止。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适应动产融资业务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对标现代动产担保制度的国际最佳实践,在适用范围、登记协议、登记期限、责任义务等方面作出修订,着力满足市场主体对于建立高效便捷统一的动产担保制度、提升企业融资可获得性的需求。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说明
为适应近年来动产融资业务的发展,更好地提供动产担保登记公示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 〕第3 号发布)进行了修订。
一、修订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于2007 年颁布并于2017 年修订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对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登记、查询活动进行了规范。 近年来,动产融资业务发展迅速,市场主体对于建立高效便捷统一的动产担保制度、提升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具有合理需求。此外,在优化我国营商环境的背景下,有必要对标现代动产担保制度的国际最佳实践,进一步优化现有配套制度。为适应上述新形势和新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对原《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进行了必要的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适应动产融资业务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在适用范围、登记协议、登记期限、责任义务等方面作出修订。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 1)在附则中增加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交易登记的参照条款,满足市场主体自发开展动产担保交易登记的需求,加强对各类登记行为的正面引导; ( 2)取消登记协议上传要求,提高登记效率; ( 3)将初始登记期限、展期期限下调为最短1 个月,使登记期限的选择更加灵活便利; ( 4)增加融资各方法律纠纷责任义务条款,明确由登记方承担保证信息真实性的责任; ( 5)修订或新增债权人与质权人名称、注销登记时限、撤销登记、解释权限等其他条款,使表述更加规范、明确。
三、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2019 年5 月7 日至5 月21 日,中国人民银行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人民银行网站发布公告,就《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金融机构、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 期间,共收到 18 个机构和个人提出的有效意见40 条,已采纳33 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增加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交易登记的参照条款; ( 2 )取消登记协议上传; ( 3 )调整登记期限; ( 4 )修改部分文字表述。
未采纳的7 条意见,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融资租赁不宜纳入《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参照适用范围 。 未采纳理由:业界普遍认可融资租赁是具有担保性质的一种交易方式,参照适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有利于保障其交易安全。
(2 )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查询条件 。 未采纳理由:“一照一码”仍在推广,“三证合一”尚未完全普及,目前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查询条件的时机尚不成熟。
(3 )明确应收账款描述具体内容。 未采纳理由: 由登记当事人自行决定登记填写内容,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
(二)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
(三)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
(四)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
(五)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质押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应收账款出质,具体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应收账款及其收益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征信中心建立基于互联网的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征信中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有关活动进行管理。
第六条 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多个权利的,质权人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行使质权。
第二章 登记与查询
第七条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通过登记公示系统办理。
第八条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办理。 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的,应当与出质人就登记内容达成一致。
质权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登记。 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关于质权人办理登记的规定。
第九条 质权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时,应当注册为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
第十条 登记内容包括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登记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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