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文件
青西新管发〔2019〕54号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关于支持海洋产业强链补链的若干政策
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管委各部门,区直及驻区各单位,区直属企业:
《青岛西海岸新区关于支持海洋产业强链补链的若干政策》已经管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2019年1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青岛西海岸新区
关于支持海洋产业强链补链的若干政策
为加快新区海洋产业强链补链,推动海洋传统产业走向远海、新兴产业走向深海、海洋服务业走向陆海统筹,促进新区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用地政策
1.鼓励海洋产业集聚发展,重点规划建设3—5个海洋特色园区,自然资源部门对园区建设优先安排土地指标。(区发改局、区海洋发展局和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实施)
2.优先把海洋类项目列入区政府年度重点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土地指标。(区发改局、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实施)
3.对用地集约的海洋工业项目确定土地价格出让底价时,按照土地不低于周边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格标准的70%执行,拟定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实际用地综合成本。(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实施)
二、资金政策
4.设立区政府海洋产业强链补链专项资金,每年安排1亿元,连续5年专项支持海洋产业发展、海洋高层次人才成果产业化项目和海洋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等。(区发改局、区海洋发展局、区工信局和区财政局负责实施)
5.设立区级海洋产业强链补链引导基金,引进海洋产业天使基金、风投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优先支持海洋产业发展和涉海基础设施建设。(区财政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实施)
三、科技创新
6.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政策性专项资金支持的海洋类企业技术改造、科技创新平台、创新创业载体项目,原则上按上级奖励实际到位资金的0.5倍系数给予配套支持。(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和区财政局负责实施)
四、产业发展
(一)海洋渔业产业
7.对来新区落户、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拥有远洋渔船5艘以上的大型远洋渔业企业,一次性给予300万元资金补助。(区海洋发展局、区财政局负责实施)
8.对列入青岛市新渔业发展专项扶持、总投资额度不低于2000万元的岸基型海洋牧场项目,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给予0.5倍系数的配套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区海洋发展局、区财政局负责实施)
9.加大对远洋自捕水产品回运补助,对来新区卸货的远洋渔船,按实际水产品卸货量每吨予以补助200元,原则上单个企业每年补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区海洋发展局、区财政局负责实施)
(二)船舶海工产业
10.对船舶海工企业当年完成进出口规模超过1亿美元(增速正增长)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区商务局、区财政局负责实施)
11.对新引进船舶海工设计研发、海洋工程设计安装服务等高端海洋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实际到账资金超过3000万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租赁办公用房的,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按照租赁价格的100%给予连续3年补助,累计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区海洋发展局和区财政局负责实施)
(三)航运物流产业
12.在新区注册的航运企业自有并经营运力规模达10万载重吨的船舶落籍新区,连续经营满一年并承诺在新区连续经营五年及以上的可按以下奖补标准分两年申请落籍补助,每年申领50%。船龄1-5年(含)每载重吨补助80元,船龄5-10年(含)每载重吨补助60元,船龄10-20年(含)每载重吨补助40元,单个企业的船舶落籍补助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区交通运输局、区财政局负责实施)
(四)海洋金融产业
13.区政府设立融资担保资金,为海洋新兴产业融资予以增信扶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海洋重点产业、重点项目、成长型中小微企业信贷规模和政策倾斜;鼓励保险机构开展信用保险业务,提供专业化风险管理服务。(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财政局负责实施)
14.支持海洋融资租赁业发展,对于符合条件的给予补贴:
(1)融资租赁企业为区内海洋领域企业提供船舶、海工装备及重大专用生产设备等租赁业务融资的,按照当年提供租赁业务融资总额的1%给予补贴。申请补贴的融资租赁企业当年累计为区内海洋企业提供租赁业务融资总额应不少于3000万元,对单一融资租赁企业,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2)对融资租赁企业购置区内先进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的船舶、海工及重大专用生产设备的,按照合同金额的1%补贴,对单一合同不重复享受补贴。对单一融资租赁企业,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3)对融资租赁企业新购入船舶,给予租赁登记费100%补贴,单船最高补贴额为10万元,对单一融资租赁企业,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财政局负责实施)
(五)海洋新兴产业
15.对新注册并开工建设的海洋生物医药、海洋新材料、海洋高端装备等新兴产业项目,按照银行实际发生贷款利息总额的50%给予贴息,单个项目贷款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累计贴息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区工信局、区财政局负责实施)
16.对新设立的海洋新兴产业企业,自纳税年度起,连续三年分别按其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比上一年新增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区海洋发展局、区财政局负责实施)
本政策中与现有区级政策不一致的,如没有特殊规定,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扶持资金全部由第4条海洋产业强链补链专项资金统筹安排,每年度对企业的各类奖励扶持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完成的区级实得财力,避免多头奖励、重复奖励及过度奖励。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本区不同种类的奖励扶持政策,按照就高但不重复奖励的原则执行。对促进海洋产业强链补链的重大事项,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研究扶持政策。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1月22日。
文章来源: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