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汇票自从推出以来,因为中国人民银行大力推广和方便、快捷、高效等优势,普及率很高, 并基于对 ECDS系统的信任 很多人认为假票可以自此从票据行业消失。但是自从电子汇票普及以来,不断出现假票。目前出现假票的主要原因就是在银行开户阶段,犯罪嫌疑人利用假的证件和公章及银行开户审核漏洞开立银行账户,再以此户开具假电子汇票。 例如 2016年8月,不法分子利用虚假材料和公章, 在工商银行廊坊分行开设了河南一家城商行“焦作中旅银行”的同业账户;2018年11月,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声明,有不法分子开立虚假银行账户及虚假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并表示不承担任何性质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兑付责任)。这个有点类似区块链,只能保证流通环节真实,并不能保证源头上链环节真实一样。所以不管新技术多发达,我们仍然不能轻视风险管理。
附:
关于加强电子商业汇票信息真实性审核的通知(票交所发【2019】42号)
上海票据交易所各会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和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风险提示》(2017年第2期)有关规定,防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风险,现就加强电子商业汇票信息真实性审核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审核责任
各会员单位应切实承担对在本机构开户的票据行为人基本信息的审核责任,确保票据行为人名称、账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优化内部系统
(一)各会员单位应确保内部系统在收到出票、提示承兑、提示收票、转让背书和保证申请时,对出票人、承兑人、收款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的账号户名一致性进行有效校验和控制。如发现信息与实际不符,应予以驳回。
(二)各会员单位应完善内部系统对票据种类的识别功能,根据ECDS报文规范准确区别银行承兑汇票与商业承兑汇票;并在内部系统和网上银行的客户界面,对票据种类等关键信息以醒目方式向操作人员和企业客户充分展示。
三、做好业务提示
(一)各会员单位应向企业客户提示电子商业汇票票据号码的编码规则:第一位表示票据种类,1代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2代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二)各会员单位应向企业客户提示可能存在“出票人名称”、“承兑人名称”、“收款人名称”、“被背书人名称”和“保证人名称”等错填现象,提醒客户仔细辨别票据种类,核实票据信息。同时,提醒客户如发现信息填写错误的票据应拒绝接收,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开户机构。
(三)企业客户对票据出票人、承兑人、收款人、被背书人和保证人等信息有疑议的,可以委托其开户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相关票据行为人开户行核实名称与账户信息的正确性,相关票据行为人开户行应在收到核实请求的当日至迟次日予以明确回复。
四、加强协同合作
各会员单位如发现本机构开户的企业客户收到信息填写错误的票据,应主动与相关票据行为人开户行联系,共同协商处置措施,防止票据继续流转。同时引导客户与前手或承兑人联系,重新出具填写正确的票据。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联系上海票据交易所。
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