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上市融资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金融主管部门:
为了加强和规范上市融资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17〕6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青岛市上市融资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8 年1月15日
青岛市上市融资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上市融资奖励专项资金管理,鼓励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用好资本市场工具,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不断做强实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17]6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上市融资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青岛市财政安排的用于拟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境外首发上市以及实现上市再融资等的各类本市企业给予补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办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工作办制定上市融资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市金融工作办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具体业务管理制度。
(二)市金融工作办负责建立有关重点项目库,提出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编报年度资金和绩效预算;根据市财政批复的年度资金和绩效预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项目可行性、真实性,提出具体资金使用方案;建立管理体系,为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信息反馈、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提供技术手段;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三)市财政局审核市金融工作办提报的年度资金和绩效预算,提报市人代会审议;及时批复经人代会审议的年度资金和绩效预算;根据市金融工作办提出的具体资金使用方案拨付资金。
第五条 各区(市、功能区)财政部门和同级金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市)财政、金融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所属企业、上市融资奖励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使用方向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对拟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版、创业板上市的本市企业给予补助。
(二)对境外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补助。
(三)对境内外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给予补助。
(四)对实现“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给予补助。
(五)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市级重点拟挂牌企业给予补助。
(六)其他利用资本市场工具促进我市企业发展事项。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核及下达
第七条 市金融工作办、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年度上市融资工作重点、项目库及预算安排等,制定印发有关年度申报通知,明确年度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及有关具体要求组织申报。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使用方向,按以下程序审核和下达:
(一)申报单位根据市金融工作办、市财政局下达的申报通知,向所在区(市)金融、财政部门提报申报材料。
(二)区(市)金融、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受理项目申报,审核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申报材料应加盖两部门公章。
(三)区(市)金融、财政部门审核后汇总本地区项目申报情况,由区(市)金融部门按时统一报送报市金融工作办。
(四)市金融工作办统一受理区市汇总的申报项目,复核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并根据申报项目审核情况提出具体资金安排意见。
(五)市财政局根据市金融办提出的资金安排意见,结合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将资金下达区(市)财政部门,区(市)财政部门会同金融部门具体组织资金拨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区(市)金融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总结报告,包括资金到位情况、支持项目明细、资金使用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报市金融工作办、市财政局。
第十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按《青岛市绩效预算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上市融资奖励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依照《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青岛市财政局实施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办法》将违规行为列入负面清单,按规定取消项目单位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金融部门、相关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上市融资奖励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分配及下达等工作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违反规定分配资金等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区(市)财政、金融部门可依据本办法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的,本办法相应调整。
青岛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8 年1月15日印发
(源自:青岛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