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政策丨《新区城市建设综合用地规划和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2019-05-27 10:00:00    南山    3931    转贴

新区城市建设综合用地规划和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西海岸新区社会经济发展建设进程,推进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完善区域功能和配套设施,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 ),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综合用地是指同一宗地上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混合的用地。

    第三条 综合用地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区域建筑规模总量控制原则进行用地规划和管理。综合用地的性质及建筑规模的比例按照全域和区域建设规模总量及结构比例需求进行规划调控和管理。

(二)科学合理确定综合用地类型及比例。对于不适宜进行功能混合的用地类型,原则上不进行用地功能混合。对于有条件进行功能混合的用地要明确地块主导功能和主导功能建筑规模的最低比例,明确地块内不能兼容的功能。

(三)结合综合用地的布局,加强区域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开放空间、停车设施等的配套要求。

(四)强化城市设计引导,提升建筑品质,优化城市风貌,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

(五)建立与综合用地相适应的土地出让金管理机制。

    第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结合区域现状及区域发展的总体设想,合理划定分区,明确不同分区的主导功能和主导功能建筑的最低比例。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鼓励用途兼容,用地类型实行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功能混合。应综合考虑空间合理布局、产业融合、建筑兼容和交通环境等因素,提出新区综合用地功能引导要求,明确综合用地的规划用途类型、比例等。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要按照综合用地的类型、比例,加强区域基础配套、公共服务、开放空间、停车设施等的配套研究。

(四)按照综合用地中不同功能用地的布局和建筑规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按程序进行定期动态修正,做到控规编制的合理性、灵活性。

(五)建立与城市综合用地体系相适应的规划编制、管理和实施机制。优化完善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方法及审批调整程序,补充强化用地性质兼容性规定,提出对不同地块中用地性质及建筑功能混合的要求和动态调整方式。

    第五条

综合用地供地前,国土部门向规划部门征询规划设计条件。规划部门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区域内不同功能用地布局及建设规模要求,结合招商情况明确综合用地中不同功能用地的比例、建设规模以及其他规划建设条件。

    第六条

因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及特殊功能需求,下列用地不作为综合用地使用:文物古迹用地( A7 )、外事用地( A8 )、宗教设施用地( A9 )、医疗卫生用地( A5 )、安全设施用地( U3 )、加油加气站用地( B49 )、三类工业用地( M3 )、三类仓储用地( W3 )、城市道路用地( S1 )。

    第七条

对于需体现主导功能的综合用地,主导功能建筑的建设规模满足国家法律法规、社会服务保障等要求的前提下,对以下类型的用地分类可以实施有条件混合:高等院校用地( A31 )、中等院校用地( A32 )、中小学用地( A33 )、特殊教育用地( A34 )、绿地( G )、居住用地( R )、二类仓储用地( W2 )、二类工业用地( M2 )、供应设施用地( U1 )、环境设施用地( U2 )、其他公用设施用地( U9 )。

    第八条

除第六条及第七条规定的用地外,其他用地均可以根据国家规范、按照区域建筑规模总量控制原则进行用地及建筑功能的合理混合。

   第九条

综合用地的土地供应 __________ 方式、出让期限、地价、转让和登记管理由国土部门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综合用地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该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的用途、规模进行设计,方案设计应满足国家、地方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规定。规划部门严格把关。

    第十一条

国土、规划、发改、综合执法、招商等部门参与综合用地的实施和监管工作。综合用地必须按照土地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二条

用地出让后,企业存在转型升级需求,应向规划部门提出增加用地混合功能的申请,规划部门在符合区域功能布局和建设规模等要求下按照专业论证、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的程序重新确定混合功能的类型及比例,并报区政府相关会议研究最终确定。企业用地功能变化后,项目方按照国土部门新评估的价格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8 8 26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 8 25 日。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2018 7 26


(源自: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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