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融资租赁业务总量虽已跃居世界第二位,但与发达国家相比,在专业化经营等方面仍存在较大差距。国际上的融资租赁业务主要侧重于设备租赁,而中国仍以项目租赁为主,在定价机制、风险控制、资产管理等领域需进一步提高,专业人才的队伍建设也无法满足行业快速发展的需求。
由于存在上述不足,近年来融资租赁业务的违约率逐渐攀升,相关纠纷案件随之增多,严重影响着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2018年1–11月份,全国融资租赁纠纷案件多达29543件,已与去年全年案件数量持平。同时,涉案金额明显增加,案值通常高达数亿元。由于自然人逐渐成为融资租赁交易的重要参与者,融资租赁业务明显向个人经营、消费领域大幅延伸,使得涉诉主体范围有所扩展,法律关系更为复杂,加大了相关纠纷案件的处理难度。
这折射出中国融资租赁行业的诸多乱象,尤其是融资租赁机构的风险防控机制存在缺陷。例如,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出租人未建立起完善缜密的资信审查和风险管理体系,导致承租人的资信状况良莠不齐,增大了融资风险。在合同履行过程当中,出租人疏于对租赁物交付行为进行监督,导致出现承租人与出卖人串通,虚构租赁物及虚假交付,以套取出租人资金的违法行为。
此外,在租赁物的使用过程当中,融资租赁机构往往缺乏融资后的跟踪机制,对承租人的经营恶化趋势未能及时察觉并采取措施,加之对担保人的资质审查存在较多纰漏,引发大量纠纷。
** 租赁公司称,原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请求予以撤销,改判确认“2012**租赁设备字004号”《融资租赁合同》于2015年7月16日解除,华纳电子公司向**租赁公司返还租赁物或者相应的拍卖款,诉讼费用由华纳电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诉讼程序错误。本案应作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皖民终174号案、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7民初25号案的反诉,与该案合并审理。二、原判决认定案涉《融资租赁合同》仅有融资,没有融物属性,不构成融资租赁关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三、即便《融资租赁合同》不构成融资租赁关系,属于企业间借贷,《融资租赁合同》仍为有效合同。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因华纳电子公司破产已经解除,现租赁物已被华纳电子公司破产管理人拍卖,拍卖款应返还给**租赁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主要涉及《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和效力问题。
原审查明,本案所涉《融资租赁合同》系动产设备售后回租业务,出卖人和承租人均为华纳电子公司,租赁物系华纳电子公司的部分生产设备。双方虽有**租赁公司购买华纳电子公司租赁物即“造液系统等设备”的约定,但**租赁公司提交的《售后回租资产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所记载的租赁物与(2016)皖铜衡公证字第2113号、第2114号《公证书》所证实的华纳电子公司实有机械设备严重不符。**租赁公司的尽职调查只是针对设备复印件发票,租赁物保险单也仅是一种保障形式,两者均不能证明**租赁公司所主张的设备客观存在。此外,案涉租赁物的价值与约定的转让价款差异巨大,双方还约定了租金利息。基于以上事实,原判决认为本案所涉主合同系单纯的融资而不具有融物特征,并认定《融资租赁合同》名为融资租赁实为企业间借贷,并无不当。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本院(2018)最高法民再373号民事判决书已认定为有效,原判决对此问题的认定确有错误。但**租赁公司在本案中的主要诉请为华纳电子公司返还租赁物或相应的拍卖款,因《融资租赁合同》性质为企业间借贷法律关系,故原判决对该诉请未予支持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此种情况下,本案不再对原判决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效力问题的认定进行纠正。
综上,裁定如下:驳回**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从上述案例的实际情况来看,是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要件不具备,所以被定性为名为融资租赁合同,实为民间借贷。
1 、 该案租赁物虚构,融资租赁合同所列清单与企业实际资产不符。也就是租赁公司未在现场对租赁物进行确认。
2 、 租赁物价值明显低于租赁物转让价款,属于典型的低值高卖的情况,融资成了主要目的。
3 、 该案例所涉及的模式自2014年以后被很多大型租赁公司所借鉴,其主要用来为各级政府平台提供融资。比如划拨资产、比如管网作为租赁物、比如随便列一个清单作为形式等等。其核心是尽量做做融资租赁的形式,认为给政府平台融资不用担心太多。
4 、 本案承租人因经营不善而破产,当赔偿希望渺茫时,租赁公司更希望通过破产拍卖租赁物以优先获得拍卖款弥补损失,但无奈融资租赁合同不成立,被认定为民间借贷合同,那所涉租赁物的拍卖所得也就没有无从谈起。
5 、 我们说融资租赁行业风险巨大,公司战略定位、公司项目风险把控、租赁后管理等等,但前提是融资租赁要件齐备,按照融资租赁的本质合理合法开展业务是必须要遵守,否则其他都是白扯。
来源:亿租亿评网 谢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