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进一步加强,类金融行业将出新规

2018-12-12 09:10:00
康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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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日常运营离不开现金流,其发展壮大亦离不开资金的支持,因此,融资行为贯彻企业始终。然而,许多中小企业由于企业自身特征,偿债能力弱、融资规模较小、财务规范性差、缺乏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等问题,向银行获取发展资金比较困难。

 而类金融机构的出现为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打开了另一扇窗口,充实了融资途径,目前来说,中小企业融资通过类金融机构来获取发展资金以求发展成为一种趋势和风口。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类金融机构的融资模式。 

1、商业保理 

商业保理指供应商将基于其与采购商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信用风险管理等综合金融服务的贸易融资工具。商业保理的本质是供货商基于商业交易,将核心企业(即采购商)的信用转为自身信用,实现应收账款融资。 

2、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又称设备租赁或现代租赁,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3、典当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银保监会“接盘”类金融监管 

早在5月14日,商务部办公厅正式公布《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就将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银保监会。 

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曾就此指出,要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所有金融业务,无论是传统金融还是新业态,无论是线下金融还是线上金融,都不能脱离有效监管,对同一性质的金融业务、高管的资质、产品的准入要实行统一的监管标准。 

对于监管此次动作,盈灿咨询表示,银保监会对管辖范围内的机构监管经验较为丰富;并且三类机构业务开展涉及到的银行、保险机构等也是在银保监会管辖范围内,所以相对商务部或其他监管部门,银保监会监管三大类机构不仅能实现业务上的穿透式监管,也更有利于保持监管政策的稳定性。 

统一监管、防范风险 

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经过最近十年的快速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粗放型发展的弊端越发明显,此前累积的风险频频爆发,行业整体在业务模式、盈利能力、资产管理等方面的专业能力有待提高,由“追求规模和速度”向“追求质量和专业”的发展方式转变,已成为业内共识。 

从总体上看,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是基于商品流转的金融业务,目前实际上不少企业从事的主要是信贷业务,因此将其监管职责划归到金融部门,有助于减少金融监管的盲点和漏洞,实现金融监管全覆盖,对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也是有利的。

 将融资租赁、保理、典当等类金融业务划归银保监会监管,是统一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的具体举措。这是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有利于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来源:爱保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