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银保监“三定”方案浅析租赁监管走向

2018-11-08 20:32:00    康康    3482    转贴

    2018年3月21日新成立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寄托了大家对国家金融体系改革和监管方向调整的众多期许,其具体人员的调整一直备受关注。几度延期后,原定6月底出台的银保监会“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方案,终于在10月8日正式宣布。方案最终确定了26个监管职能部门(不包含机关党委),相较于原银监会和原保监会共37个职能部门下降了近3成;机关事业编制也从1100人缩编到925人。
    对于银行、保险等大多数金融机构而言,此“三定”方案的落地标志着监管框架的基本确定。但对于租赁行业而言,由于银保监合并恰逢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职责从商务部划给银保监会,导致整个行业的监管框架仍然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今天,就让我们从银保监“三定”方案来简单推测一下未来租赁的监管走向。
    一、监管架构保持稳定
    银保监会保留了原银监会非银部,改名为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其监管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处室人员均没有变化。虽然,我们也注意到了银保监会的会领导由原来的1正7副调整为1正4副,理论上存在非银部分管主席发生变动的可能性。但根据目前得到的消息,这种可能性不大。因此,可以判断未来对金融租赁公司具体业务的监管模式、把握尺度和政策导向将保持稳定,不会出现大的变动。
    二、监管基调逐步趋严
    银保监会从原来银监会的现场监察局中单独成立了非银行机构监察局,负责保险、信托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工作,其部门负责人由原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吕宙出任。各位租赁同仁,大家千万不要小看这个变化,我认为这预示着对租赁公司的现场检查将日趋严格。
    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手段主要分为三种: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通过市场准入,控制机构设立、高管任职和业务创新等维度;通过非现场监管,掌握机构运营情况、经营数据和合规控制等方面;通过现场检查,对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所掌握的情况进行核实。上述三种手段中,尤以现场检查最令人闻风丧胆。特别是近几年,银监会加强了现场检查处罚力度,因现场检查所导致的处罚数量大幅上升,使得金融从业人员“人人自危”。

    原先,现场检查是由非银部负责组织实施的。2015年,为了提高现场检查效果,银监会专门成立了现场检查局,负责所有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工作。此次,银保监会更是专门成立了非银行机构监察局,使得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工作将更加专业化、严格化。
    一方面,租赁行业总的体量在金融体系中比重很小,原先由统一的现场监察局负责现场检查,其精力必然集中在各家银行身上。现在有了专门的非银行机构监察局,作为非银行机构中较为活跃的信托和租赁必将成为主要监察对象,其频度和力度将大幅提高。
    另一方面,此次执掌非银行机构监察局的是原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吕宙,且不论其对租赁行业的认知如何,但就消费者权益保护这几个字就足以令广大租赁从业者心头一紧。还记得6年前,当时国家物价局就乱收费一事处罚了多家银行,从此金融机构对于手续费、咨询费、评估费的收取都非常谨慎。众所周知,咨询费在租赁的报价组成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这些年监管对租赁咨询费是否合规、是否涉及质价不符、乱收费,也一直没有定论。有的地方局明确要求,不得在租赁利率之外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有的虽然允许,但要求严格控制费率标准;还有的则要求所收取的费用必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内容依据。虽然目前尚未出现针对金融租赁公司乱收费的行政处罚案例,但这一罚点却始终存在。对此,新领导的态度将会至关重要。
    此外,受宏观调控影响,近年来租赁行业的风险有不断冒升的迹象。今年,银保监会已就部分风险暴露较大的金租公司进行了约谈,要求制定专门的风险处置计划,尽快化解风险。租赁行业已经成为了监管者眼中的重点关注对象。未来,除非国家政策导向发生变化,否则监管趋严将是大势所趋。
    三、合并监管仍不明朗
    随着“三定”方案的落地,停滞了大半年的融资租赁公司合并监管工作又将提上日程。近万家的融资租赁公司究竟该如何监管,成为新成立的银保监会所面临的一大挑战。此次方案在总会层面并没有增加租赁监管配置,而年初临时成立的协调小组也一直默默无闻,管理制度该如何定、地方金融办该如何管、银保监和地方该如何协作,这么多的问题目前仍然没有任何说法。合并监管究竟会如何破局,我们将拭目以待。

(摘自亿租亿评网,作者壹羊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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