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人才政策丨关于印发《青岛市引进培养的顶尖人才认定和奖励资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19-06-05 09:43:00
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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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引进培养的顶尖人才认定和奖励资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引进培养的顶尖人才认定和奖励资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7年8月10日

 

青岛市引进培养的顶尖人才认定和奖励资助实施细则(试行)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青岛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顶尖人才奖励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青人组字〔2016〕2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为做好我市引进培养的顶尖人才认定和奖励资助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顶尖人才认定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顶尖人才奖励资助包括:新当选和全职引进的顶尖人才生活补贴奖励;柔性引进的顶尖人才劳动报酬资助;新当选顶尖人才培养单位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青岛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含顶尖人才创办的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在《办法》实施后新培养和从市外新引进顶尖人才的认定和奖励资助,适用于本细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顶尖人才认定和奖励资助,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具体落实:

 市委组织部负责顶尖人才认定和奖励资助的综合协调、资金预算编制、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顶尖人才认定和奖励资助的组织申报、受理审核、组织评审、年度绩效评估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顶尖人才奖励资助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六条  各区(市)委组织部会同本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功能区组织人事部门,分别负责本区域所属顶尖人才认定和奖励资助的组织申报、资格审核、年度检查等工作。

 中央、省驻青单位和市直单位负责本系统、本单位顶尖人才认定和奖励资助的组织申报、资格审核、年度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  用人单位是顶尖人才认定申报和奖励资助资金申报、使用及管理的主体,负责搭建工作平台、安排人员岗位、落实配套政策等,同时对人才到岗到位、资金规范使用、项目顺利推进负主要责任。

 

建立顶尖人才引进备案制度,用人单位对新引进的顶尖人才,应在新引进顶尖人才一个月内,填写《青岛市新引进的顶尖人才备案表》(附件一),按照第六条规定的申报渠道,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三章认定条件和标准


 第八条  新当选、新引进的顶尖人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创新创业能力突出,研究水平居本领域、本行业前列。

 (二)身体健康,全职引进的顶尖人才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  新当选、新引进的顶尖人才,申报认定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诺贝尔奖(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奖)、格拉芙奖、沃尔夫奖、泰勒奖、菲尔兹奖、维特勒森奖、拉斯克奖、图灵奖等国际性重要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二)世界级水平科学家,包括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等国家院士或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以及在国际上有重大科学贡献、重要影响力的科学家(附件二);

(三)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四)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含外籍院士)。

第十条  新引进的顶尖人才,按照引进方式不同,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全职引进创新的顶尖人才

1、有具体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重大课题或创新研发项目,致力于创新突破、成果转化。

2、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含3年)具有法律效力的聘用(劳动)合同并全职在青工作。其中,境内引进的人事(劳动)关系须正式转入我市;外籍顶尖人才须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等有关证件,每年累计在青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3、用人单位运行状况良好,拥有市级以上创新平台(指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省级重点学科、国家和省“双一流”立项建设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流动站等,下同),能为引进人才提供良好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他后勤保障。

 (二)全职引进创业的顶尖人才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创办的企业具有国际一流技术水平,符合青岛重点产业发展方向,能够推动青岛产业转型升级。

 2、本人为企业第一大股东且占股30%以上,每年累计在青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其中,外籍顶尖人才须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等有关证件。

 3、申请认定时,企业应正式注册成立且正常运营,并持续进行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

(三)柔性引进的顶尖人才

1、须与青岛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含3年)合作协议,通过项目合作、技术指导、培训咨询等方式,每年为用人单位工作不少于2个月,明确约定劳动报酬并实际领取。柔性引进的外籍顶尖人才需持《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

2、用人单位拥有市级以上创新平台,并为引进人才提供良好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他后勤保障。


第四章  申报认定

 

第十一条  组织申报。采取批次申报和随时受理相结合的方式,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下发通知统一组织申报,对新当选顶尖人才可随时申报。

 新当选或新引进的顶尖人才,由用人单位填报顶尖人才认定申报书和奖励资助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中央、省驻青单位和市直单位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直接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其他单位报区(市)委组织部、功能区组织人事部门,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十二条  资格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申报人选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其中,国际性重要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世界级水平科学家的认定,必要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审认定。

 对新当选的顶尖人才,直接进入审批公示环节。

第十三条  综合评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人才引进落地、开展创新创业、支撑保障条件等进行实地考察。其中,对全职引进创新创业的,对创新创业情况进行专业评审。根据实地考察和专业评审情况,提出综合评定意见。

 第十四条  审批公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综合评定意见提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形成拟认定和奖励资助名单,上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将名单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下达计划。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组织部下达新当选、新引进顶尖人才奖励资助计划,作为顶尖人才享受奖励资助的依据。


 第五章  奖励资助标准

 

第十六条  生活补贴奖励。对新当选和全职引进顶尖人才选择生活补贴的,每人奖励500万元,主要用于顶尖人才本人改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等。经认定后,按照20%、30%、50%的比例,在三年内逐年发放。  

第十七条  劳动报酬资助。对柔性引进顶尖人才劳动报酬资助,每年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给付的劳动报酬(以《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为依据)的一定比例给予其资助,单人最高资助额不超过200万元。具体资助标准为:

 (一)劳动报酬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资助1万元;

 (二)劳动报酬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的,按劳动报酬的15%资助;

 (三)劳动报酬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按劳动报酬的20%资助;

 (四)劳动报酬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按劳动报酬的30%资助。

 第十八条  培养单位奖励。对新当选顶尖人才培养单位,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主要用于人才培养、科技研发等事项。

 第十九条  按照从新、从优、从高的原则,顶尖人才生活补贴奖励、劳动报酬资助与其他市级人才一次性政府补贴和配套资金支持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条  对柔性引进的顶尖人才改变引进方式,经认定为全职引进的,奖励资助额度累计不超过全职引进顶尖人才生活补贴奖励标准。

 第二十一条  对顶尖人才的奖励资助,以及考察、评审费用和聘请专家的交通、住宿等相关费用,由市财政承担,从市人才发展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新当选、新引进顶尖人才奖励资助计划下达后,市财政局根据奖励资助计划下达资金计划。

第二十三条  对认定引进的顶尖人才,其后续奖励资助的拨付,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年度绩效评估,依据年度绩效评估结果提出拨付建议,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按照有关程序拨付。年度绩效评估以工作(商业)计划书等为主要依据。

 对绩效评估不合格的暂停拨付并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终止奖励资助的后续发放。

 第二十四条  各相关单位要加强顶尖人才奖励资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对有欺诈行为,或截留、挪用奖励资助资金等情况的,一经查实,取消用人单位申请市政府各类人才资助资格,追缴奖励资助资金,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因顶尖人才发生变化不能履行义务的,各监管主体应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办法》实施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按照《 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创新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厅字〔2016〕45号)被认定为顶尖人才团队的,对其带头人的生活补贴奖励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 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