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
财预〔2017〕50号
1、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
2、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合规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融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3、金融机构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提供融资时,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提供担保。
(二)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
财预〔2017〕87号
1、严禁将基础设施建设和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3、不得以任何方式虚构或超越权限签订应付(收)账款合同帮助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
(三)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
1、严禁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违法违规或变相通过国有企业举借债务。
2、严禁国有企业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或配合地方政府变相举债。
3、违法违规提供融资或配合地方政府变相举债的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8〕101号
1、合理保障融资平台公司正常融资需求。
2、金融机构要按照市场化原则保障融资平台公司合理融资需求。按照一般企业标准对被划分为“退出为一般公司类”的融资平台公司审核放贷。
3、在不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规模的前提下,对存量隐性债务难以偿还的,允许融资平台公司在与金融机构协商的基础上采取适当展期、债务重组等方式维持资金周转。
来源:亿租亿评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