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金融局关于组织开展商业保理行业专项清理排查的通知
- 2019-06-27 09:19:00
- 都灵彩虹 转贴
- 3091
关于组织开展商业保理行业专项 清理排查的通知
粤金监函〔2019〕74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委宣传部、网信办,省公安厅、商务厅、国资委、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商请组织开展商业保理行业专项清理排查的函》(银保监函〔2019〕31号)和省政府部署要求,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开展我省商业保理行业专项清理排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金融服务、防范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决策部署,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要求,重点清理“空壳”“失联”“僵尸”企业和整治违规经营企业,依法清理、分类处置,实现名录管理,促进商业保理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隐患。
二、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广东金融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内,设立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有关单位为成员的省商业保理行业专项清理排查专责小组(专责小组名单 将按程序另行报批印发)。
(二)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专项清理排查属地主体责任。根据我省商业保理公司地域分布情况,请广州、深圳市建立健全由市领导负责的领导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其他地市应建立清理排查工作机制,加强监管协作,注重发挥县(市、区)作用,逐级压实责任,确保取得实效。
(三)形成部门工作合力
1.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负责专项清理排查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根据各部门提供的数据情况,联合各部门做好企业的清查处置。对正常经营企业,继续实施有效监管,对摸底排查发现问题企业,逐一建立问题台账。对非正常经营的企业,及时纳入负面清单管理,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推送。对违法违规经营企业,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督促其整改,联合相关部门坚决取缔情节严重的企业。牵头处置涉嫌从事非法集资企业,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置。
2.宣传部门。加强专项清理排查工作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协调做好风险教育及舆情管控等。
3.网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网络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做好舆情检测管控。
4.市场监管部门。提供名称含“保理”字样或经营范围包含保理业务(融资租赁企业兼营保理业务的除外)的企业名单,包括联系方式、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及经营范围等数据。提供相关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及执照吊销的相关情况。对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供的负面清单,劝导其退出相关业务、自愿注销或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请于6月15日前提供数据)
5.税务部门。协助进行企业纳税情况排查,提供企业的税务登记、发票申领及税收缴纳情况。(请于6月15日前提供数据)
6.商务部门。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
7.公安部门。提供企业的违法违规记录数据。从严从重查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移交的涉嫌违法犯罪企业。(请于6月15日前提供数据)
8.国资部门。协助开展国有企业开展保理业务排查,提供涉及国有企业开展保理业务的情况。
三、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6月15日前):各地市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做好专项清理排查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6月15-30日):各地市组织辖内企业按要求自查,通过系统(https://fdrs.gzclearing.com:8088,企业端网址)填报“广东省商业保理公司专项清理排查明细表”(见附件2),填报诚信承诺书、联系方式、纳税情况、业务经营情况、经营地情况及风险甄别情况等内容。
第三阶段(7月1-5日):根据核查结果,各地市协调依法依规进行分类处置。各地市金融部门根据系统自动生成的明细表填报《商业保理行业清理排查工作统计表(一)(二)》以及《经营活动正常企业名单》,予以打印盖章确认后,连同本次专项清理排查工作报告,于7月5日前报送我局监管二处(深圳市请径向银保监会报送,抄报我局)。
四、工作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清理排查工作,严格按银保监会明确的清理排查对象和范围、重点工作及步骤等要求,压实责任,精心组织。要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联合惩戒和负面清单管理。要加强引导,注重实效,加强正面宣传解释与舆情引导工作,构建规范发展的长效机制。要总结经验,及时汇报,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