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政策丨对外承包工程新建项目

2019-06-19 10:00:00
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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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

《青岛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做好2018年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享受主体:

我市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建造、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重点支持在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及有利于改善当地民生等领域开展的附加值高、影响力大,具有品牌和技术标准优势的工程项目及带动建筑工程设备、原料出口的项目。


享受条件:

1)申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并缴纳税收,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②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资格的批准文件。


③近5年来在商务领域、财税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记录。


④根据《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商合函〔2017〕16号)规定和要求,按时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资料和项目进展情况。


2)申报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


②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并已开展相关业务。


③项目适用时间:


⑴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合同生效时间、对外设计咨询项目的合同(协议)时间在项目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⑵申请对外承包工程保函手续费补助的项目。实际保函手续费在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并支付,且投(议)标项目经商务部核准或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上通过备案。


优惠内容:

1)总承包项目。对新签订合同且已开工的对外承包工程总承包项目给予补助:新签项目合同额1亿美元(含1亿美元)以上的,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补助,同一企业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60万元人民币;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补助,同一企业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40万元人民币;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补助,同一企业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对500万美元以下且项目在上合组织有关国家,给予每个项目10万元人民币补助,同一企业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2)设计咨询项目。对承揽的工程设计、咨询、勘察、监理、管理、技术服务等项目,当年累计完成营业额在80万美元以上(含8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补助。


3)分包项目。根据完成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给予补助:营业额当年累计完成1亿美元(含1亿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企业不超过60万元人民币补助;当年累计完成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给予企业不超过40万元人民币补助;当年累计完成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给予企业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补助;当年累计完成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给予企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补助;当年累计完成500万美元以下且项目在上合组织有关国家,给予企业10万元人民币补助。


4)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带动货物出口。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带动货物出口额当年累计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企业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补助;当年累计2000万美元(含2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亿美元以下的,给予企业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补助;当年累计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上、2000万美元以下的,给予企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补助。


5)对我市企业对外承包工程信用保险费、对外承包工程保函手续费(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以外币形式支付的,按申报年度末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折算),给予企业不超过实际保费支出、保函手续费支出的50%补助,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主管部门:
青岛市商务局对外投资处 85918132
申报时间:
往年:10月中下旬
实施期限:

2018年1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源自:“青岛民企之家”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