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政策丨《青岛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2019-06-12 10:00:00
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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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青政发[2019]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8日


青岛市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切实解决当前实体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我市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降本增效

    (一)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80%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调整后税额标准的50%执行,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2年。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市财政局会同市税务局负责实施)

    (二)落实留抵退税政策。对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旧动能转换重点行业(项目),在国家批复额度内,优先对2018年1月1日起新增留抵税额予以退税,剩余额度内对2017年年底前存量留抵税额退税,按照国务院正式批复省方案和省分配额度实施。(市财政局会同市税务局负责实施)

    (三)降低印花税税负。2018年10月1日起,将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的工业企业购销金额、商业零售企业购销金额、外贸企业购销金额、货物运输企业货物运输收入、仓储保管企业仓储保管收入的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下调至50%、20%、50%、80%、80%。(市税务局负责实施)

    (四)降低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按70%标准征收,住宅、商服用地类建设项目除外(不含拆迁安置用房)。对2018年10月1日起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与新征收标准之间的差额,按规定予以退还,具体细则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会同市行政审批局,各区、市政府负责实施)

    (五)实行工会经费缴纳优惠政策。2018年10月1日起,建立工会的企业按国家规定标准(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40%向上一级工会上缴经费;对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其工会经费上缴后,由上级工会全额返还给企业工会。(市总工会会同市税务局负责实施)

    (六)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优化通关流程和作业方式,全面推进货物监管“查检合一”,推行进口矿产品、进出口食品等特殊货种快速检验放行模式,推广进出口集装箱“411”查验模式,拓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加快口岸物流信息电子化进程。进一步规范口岸涉企收费,动态更新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内容,加强目录清单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市口岸办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邮轮港区服务管理局,青岛海关、青岛海事局,青岛港集团、青岛机场集团等负责实施)

    (七)落实货运车辆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起,将货运车辆(包括货车、挂车、专业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下调至现行税额的一半征收。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市财政局会同市税务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实施)

    (八)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全面放开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等4个行业进入电力交易市场,推动10千伏电压等级及以上、年用电量在500万千瓦时以上的用户进入电力交易市场;对高新技术、互联网、大数据、高端制造业等高附加值新兴产业,以及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项目,可不受电压等级和用电量限制。开展报装接电专项治理行动,将高、低压客户业扩报装环节分别压减为4个、3个,具备条件的现场直接装表接电。优化投资界面和接入标准,对省级及以上园区客户、市级园区优质客户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电能替代项目,全部投资建设至客户红线,降低客户上电成本。(市发展改革委,青岛供电公司分别负责实施)

    (九)降低企业用能成本。电网企业向用户收取的高可靠性供电费,按该用户受电电压等级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不再缴纳临时接电费,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由电网企业组织清退;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减免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提高低压接入容量标准,市区低压接入容量扩大到160千伏安;完善差别化电费收缴方式,全面实行厂区生产、生活用电分别计价政策。(市发展改革委,青岛供电公司分别负责实施)

    (十)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降低企业社保费率,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按18%执行,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延缴手续,缓缴、延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工伤保险费率按国家基准费率50%执行,执行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工伤保险费率下调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单位经营困难,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按照收支平衡原则,在保障欠薪保障金正常运行的基础上,研究阶段性调降欠薪保障费征收标准。对建筑施工民营企业,上一年度信用考核为优良的,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别负责实施)

    (十一)加大外贸企业服务保障力度。对受国际经济形势影响严重的企业,给予稳岗就业支持,对不裁员、少裁员企业,提高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标准。提高出口退税效率,对一、二、三、四类出口企业申报的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免)税,分别在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2、10、15、2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对我市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免)税出口企业,办理退税平均时间缩短至10个工作日。支持中小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参加国际性展会的展位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十二)加大国际班列培育期综合奖补力度。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结合省欧亚班列奖补政策,对从事中亚班列的物流代理企业给予3000元/标准箱的奖励;对从事中蒙班列、东盟快线的物流代理企业给予2000元/标准箱的奖励;对从事中韩快线的物流代理企业给予1000元/标准箱的奖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二、创新创业

    (一)加大科研奖励力度。2019年起,对我市牵头承担或参与实施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并对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及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支撑作用的,市财政择优按照最高不超过1∶1比例给予配套支持,每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市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一等奖500万元、二等奖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青岛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工业大奖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分别负责实施)

    (二)加大“创新券”政策支持力度。逐步扩大“创新券”使用范围至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将企业研发服务、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等服务内容纳入“创新券”补助范围,由主管部门制定出台实施细则,按照企业服务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最高补助50万元。(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三)完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机制。取消绩效支出占间接费用比例限制,暂不与单位年度绩效工资基数挂钩。高校科研院所承担的纵向和横向课题,科研经费只要符合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要求,有相关依据凭证即可报销,可不受公务卡结算限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鼓励有科研职能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承担地方政府、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横向科研课题,经费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施)

    (四)落实企业创新税收政策。落实好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扣除限额比例由25%提高至8%;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将企业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新购进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上限提高到500万元。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市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负责实施)

    (五)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再次通过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在孵化器的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每家企业10万元标准给予所在孵化器奖励,最高100万元。(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六)支持企业参与军品研制。对企业直接承担军工装备总体、关键分系统、核心配套产品研制项目,按与军方(含承担总体任务的军工单位)签订研制合同实际执行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七)鼓励企业创新中心建设。对注册为企业独立法人并获准建设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和产业创新中心,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5%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5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获批的服务业创新中心给予50万元经费支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分别负责实施)

    三、产业升级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引导设立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支持重点产业集群和产业链突破发展。统筹市级相关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等重大战略实施,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按规定可采用直接投资等方式支持相关重大项目建设,经基金工作小组批准,对投资于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或主投初创期、早中期科技型、创新型企业的母(子)基金,可适度让渡引导基金收益。(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

    (二)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加大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力度,对实施技术改造并达到一定标准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设备投资奖补比例从8%提高到16%,标准从最高300万元提高至600万元,且综合奖补比例不超过设备投资额的20%。每年组织实施10个市级重大技改项目,每个项目企业最高奖补2000万元。对“专精特新”小微企业技术改造设备奖补比例从12%提高到20%,标准从最高6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在此基础上,对购买使用工业机器人产品的企业,按设备购置款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在危险程度高的化工、民爆等行业,推广应用安防、排爆等特种机器人的,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营经济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三)扶持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市财政对获得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的,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民营经济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四)支持国有企业转型发展。完善政策和推进机制,分类分层、积极稳妥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大力推动国企上市。加大国有企业存量资产整合力度,坚决退出低效、无效资产和长期亏损业务,做深做精主业,大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市国资委负责实施)

    (五)加强政府采购扶持。对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但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首次投向市场的制造精品,2019年起,探索政府采购首购制度;将青岛生产的优质新能源汽车及电池列入公务用车协议供货范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六)完善去产能扶持政策。完善企业能耗、环保、质量、技术、安全准入标准,按照山东省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要求,2019年上半年完成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企业的综合标准评价,不符合标准的限期整改或关停淘汰。(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分别负责实施)

    (七)支持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根据化工生产企业、危化品道路运输和仓储经营企业评级评价结果,以及中央环保督察移交化工问题企业专项整治结果,支持企业加强安全、环保、节能改造和集约集聚发展。压实区(市)责任,对上述领域企业关闭退出和治理整治效果较好的区(市)给予一定奖励。对安全生产转型升级工作成效明显的企业或园区给予一定奖补。具体细则由市化工专项行动办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市化工专项行动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分别负责实施)

    (八)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应用。面向重点行业开展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应用试点示范,对新认定的互联网工业平台、智能工厂或互联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获批国家工业互联网平台的给予最高3000万元奖励。对经省级认定的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九)鼓励发展新兴未来产业。统筹使用各类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海洋、生物医药、轨道交通装备、新能源汽车等重点产业发展。对相关领域实际投资完成额超过10亿元的或低于10亿元但属于全市重点产业招商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实行“一事一议”的激励措施。(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分别负责实施)

    (十)推动产业集群发展。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入选省“雁阵型”产业集群,市财政参照省标准,奖励产业集群所在区(市),由区(市)政府统筹用于集群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关键共性技术研发、重点项目建设、集群品牌宣传推广等。对入选省“十强”优势产业集群的领军企业、省新认定的产业集聚示范区、园区和特色小镇,参照省级奖励标准,结合我市政策给予奖励。鼓励各区(市)创建市级重点工业集聚区、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给予最高5000万元奖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分别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四、招商引资

   (一)加大重大外资项目引进力度。2018年至2022年,对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和超过1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对世界500强企业(以《财富》排行榜为准)、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新设(或增资设立)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新设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制造业项目,按“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鼓励各区(市)在法定权限内出台新的招商引资激励政策。(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二)加大社会化招商奖励力度。对引荐符合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发展方向的重点行业领域新项目,并促成项目落户的社会组织或个人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奖励细则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三)强化招商引资土地供应。盘活的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低效用地,优先用于实际投资超过15亿美元的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和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用地,确需新增用地的纳入市级重点项目优先支持。对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医疗、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除可按划拨土地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区(市)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提供土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四)鼓励企业“零增地”技改。在符合城乡规划、产业发展布局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通过建多层厂房或实施厂房改造加层增资扩产而增加建筑容积率的,不再收取土地出让价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实施)

    五、招才引智

    (一)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奖励。对全职引进顶尖人才、国家级人才和省部级人才的机构和个人,分别按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引进相应称号专家主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引进后入选科技创新高层次人才团队的分别按上述标准2倍给予奖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二)鼓励开展专利导航。鼓励企业绘制专利、人才地图,开展知识产权专利导航,支持企业对主营产品的一项或多项关键技术开展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由企业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合申报。2019年起,全市每年遴选不超过20个项目,经专家评审后,择优给予每个项目15万元的奖励资助。(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三)强化高层次人才编制保障。对纳入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研发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编制使用计划,按照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相关意见办理使用。探索建立人才引进“秒批”服务制度。(市委编办负责实施)

    (四)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对企业急需的外国人才提供更便利的来华工作许可管理服务,简化申请材料,优化审批流程,给予外国高端人才办理3年及以上工作许可延期,给予外国专业人才办理2年工作许可延期。(市科技局负责实施)

    (五)放宽相关人员出国限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高校科研院所市管干部、教学科研人员执行学术交流合作出国任务的,国有企业中从事国际商务的高管和业务人员出国的,实行差别化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出访人数、在外停留时间和每年往返次数。教学科研人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因特殊情况需持普通护照出国,能够说明理由的,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可持普通护照出国。大力推广APEC商务旅行卡,适当放宽办卡范围,简化办理程序,为企业人员因公出国提供便利服务。(市外办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国资委负责实施)

    (六)做好高层次人才用车保障。对国有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招聘的职业经理人,凡在聘用合同中已经明确公务出行保障等职务消费内容的,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不再受公务用车有关规定限制。(市国资委负责实施)

    六、金融支持

    (一)拓宽贷款抵(质)押物范围。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权属明晰、取得产权证书或证明权证的各类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权利,用于向银行、保险、融资担保、小额贷款、民间融资等机构进行抵(质)押担保或抵(质)押反担保时,各登记部门应给予办理抵押权、质押权登记。不能登记的,应出具书面不予登记凭证并说明原因。(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会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负责实施)

    (二)加大民营企业融资支持。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提高不良贷款考核容忍度。新发放公司类贷款中,民营企业贷款比重应进一步提高。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市税务局会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民营经济局、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三)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对我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的,企业最多可获得3年分别为80%、60%、40%的保险费资助,年度内享受保险费资助最高不超过8万元。对贷款企业按贷款年利息的50%给予贴息资助,年度内贴息资助最高额度由2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四)加大外贸金融支持。对为我市外经贸企业提供政策性优惠利率人民币贷款的驻青有关银行金融机构,在贷款余额较上年增长的前提下,按照不高于当年新放款额1%的标准给予财政扶持。将外贸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助的比例由50%提高到60%(小微企业给予100%补助)。财政资金按照不高于1∶2比例,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搭建外贸综合融资服务平台,为小微企业进出口提供资金等综合服务。(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五)推进“银税互动”贷款。市税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等部门建立征信互认、信息共享机制,对已有纳税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纳税信用级别不低于B级的小微企业可发放“银税互动”贷款。需要融资担保的,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可以企业近2年年平均纳税额的1-5倍核定担保额度,提供低费率担保增信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鼓励经办银行发放信用贷款,并给予利率优惠。从企业提出申请到最终放款,在材料齐全情况下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完成。(市税务局、青岛银保监局会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负责实施)

    (六)完善续贷转贷政策。对企业融资到期需要续贷且符合无还本续贷条件的,按无还本续贷政策办理,无还本续贷情形不单独作为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的因素。规范发展小微企业转贷基金,推动商业银行配合转贷基金开展相关业务,简化操作流程,缩短“过桥”时间,降低企业“过桥”成本。(市民营经济局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负责实施)

    (七)加强融资担保政策扶持。加快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集团整合组建进度,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构建市、区(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单笔担保金额1000万元(含)以下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担保额的15%给予补助,重点向小额、低费率融资担保业务倾斜。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再担保额的05%给予补助。建立融资担保代偿补偿机制,完善国有融资担保公司考核办法,加快推进我市融资再担保集团发展。(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民营经济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负责实施)

    (八)防范化解债务风险。扩大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规模,支持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置换高成本融资或用长期债券置换短期债券。鼓励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双创债券等创新品种。支持银行通过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打包转让不良资产等方式,多渠道处置不良资产。积极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支持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有资本运营公司通过组建债转股专项基金、发行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专项债券等方式,筹集债转股项目资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分别负责实施)

    (九)鼓励开展“人才贷”业务。对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长江学者、泰山学者和泰山产业领军人才、青岛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及其他相应层次人才,个人或其长期所在企业为主体申请贷款,试点银行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可给予最高1000万元无抵押、无担保贷款,用于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建立“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可按不少于50%的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额予以补偿。(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市委组织部,青岛银保监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实施)

    七、用地供应

    (一)强化重点项目用地保障。2019年起,纳入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的重点制造业项目,列入市级重点项目的,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实施)

    (二)开展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再利用。对2009年以来经省政府依法批准使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因相关规划调整、生态红线控制、地质条件等原因,满2年未完成供地、现状地类未发生变化的土地,经区(市)政府组织核实,在妥善处理有关征地补偿事宜、报原批准机关批准、自然资源部备案后,可以进行调整利用。拟调整土地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以及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继续有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实施)

    (三)降低重点项目用地成本。灵活确定工业用地的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工业用地的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并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对属于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费、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工业用地出让法定最高年限为50年,对土地出让年期有需求的可实行弹性年期出让供地,按照出让年期与工业用地出让法定最高年期的修正系数比值确定地价修正指标。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租赁期满达到合同约定土地利用条件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续期,在同等条件下原租赁企业优先受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实施)

    (四)支持产业配套用房建设。允许重点中小企业在自有产权的待建土地上按一定比例配建产业配套公寓(单位租赁住房),解决员工安居问题;对于企业利用自有产权待建土地建设研发中心、人才和职工公寓等,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提高到15%。(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负责实施)

    八、制度保障

    (一)强化顶层设计和规划引领。各区市产业布局要按照园区化、集聚化、高端化发展方向,与主体功  能区规划充分衔接,逐一明确产业发展布局、路径重点、政策保障,培育主导产业,打造各具特色的现代优势产业集群。(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

    (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在省级以上各类园区,开展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承诺制试点,推动建设项目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备案、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审核、地震安全性评价、土地复垦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气候论证、文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专项评估“多评合一”,形成整体性评估评审结果,提供给入园项目共享使用,变项目评估评审的“单体评价”为“整体评价”。对38类工业产品实施取消发证前产品检验、先行发证后置现场审查、不见面审批。实现新开办企业营业执照办理、公章刻制、银行开户、涉税办理、社保登记事项3个工作日内完成。在确保申请材料和登记程序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将转移、抵押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压缩为5个工作日,其中涉及对税收缴纳和房地产限购区域购房资格的审核时限均不超过1个工作日。(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别负责实施)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服务保障。建立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协调机制,相关部门、单位共同参与,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相关企业、协会、智库、联盟等参加,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实体经济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完善联系帮包制度,实行市级领导联系企业、联系项目、联系商会制度。针对重大事项、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工商联等负责实施)

    各区市、各部门要按分工将政策宣传贯彻落实到企业,市级定期对各区市、各部门开展专项督查,审计机关要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需要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的,相关部门要尽快发布实施。已有政策措施相关规定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文件有关规定执行。相关政策如无具体时间规定的,实施期限原则上执行至2020年年底;执行国家、省具体政策的,实施时间与国家、省规定保持一致。对于一些长期性的体制机制问题,各区市、各部门要进一步深化研究,提出相应措施逐步加以解决,构建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长效机制。

(源自:青岛市商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