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海关政策梳理

2019-09-17 09:36:00
志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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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目前仍然在使用的重要文件及监管方式的目录: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2号

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

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 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7号

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

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

署监函〔2016〕163号

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城市

第一批: 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

第二批: 广州深圳

第三批: 天津、福州、平潭。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第一批:2015年3月7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 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第二批:2016年1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天津、上海、重庆、合肥、郑州、广州、 成都、大连、宁波、青岛、深圳、苏州这12个城市设第二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第三批:2018年7月24日,国务院同意在 北京市、呼和浩特市、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南昌市、武汉市、长沙市、南宁市、海口市、贵阳市、昆明市、西安市、兰州市、厦门市、唐山市、无锡市、威海市、珠海市、东莞市、义乌市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一)推行全程通关无纸化。

适用范围:进出口。

搭建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和通关服务平台,实现涵盖企业备案、申报、审单、征税、查验、放行、转关等各个环节的全程通关无纸化作业。报关企业通过平台向海关申报电子清单,同时电商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通过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物流、支付电子信息,清单信息和“三单”信息实现对碰。缴纳税款采用网上支付、电子支付的形式。海关审核、查验、放行后将验放指令电子回执反馈报关企业。

(二)明确“三单” 数据传输主体,统一传输标准。

适用范围:进出口。

1. “三单”数据传输主体。

交易信息由电商企业或电商平台企业提供;物流信.息由物流企业提供;支付信息,出口商品,由电商企业(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实际收款信息,进口商品.由支付企业传输。邮政企业和进出境快件运营人在对所传信息真实性承担 法律贵任的前提下,可由其代为传输交易、支付信息。

2 . “三单”数据格式标准。

交易信息包括订单号、商品名称、数量、零售价格、运费、保险费、订购人姓名、订购人身份证号、订购人电话或手机号码等信.息;支付信.息包括支付类型、支付人姓名、支付人身份证号、支付人电话或手机号码、支付金额等信息;物流信息包括运单号、承运商品的订单号、运抵国或地区(进口为启运国或地区)、收货人姓名、收货人身份证号、收货人电话或手机号码。

(三)对 B2C 销售模式按照“ B2B ”通关。

适用范围:进出口。

着力打造跨境电子商务“B2B”交易通关模式。零售进口模式下,由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采取清单申报方式,代办申报、纳税等海关手续.并承担法律贵任。零售出口模式下,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采取清单申报方式,按照货物办理海关通关手续,并承担法津贵任。

(四)实行“简化申报、清单核放、汇总统计”。

适用范围:出口。

1 .简化申报。

对不涉及出口征税、出口退税、许可证件管理,且单票价值在人民币 5000 元以内的跨境电子商务 B2C 出口商品,电商企业可以按照 《 进出口税则 》 4 位税号申报。

2 .清单核放。

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 》 (以下简称 《 申报清单》 ) ,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经国税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同意后,不再汇总申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3 .汇总统计。

符合以上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按 《 申报清单 》 汇总统计。

(五)实行“税款担保、集中纳税、代扣代墩”。

适用范围:进口。

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事先向海关提交银行税款保函或者保证金,海关定期对零售进口模式下的商品税款集中汇总缴纳,税款由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代扣代缴。

(六)允许批量转关。

适用范围:进出口。

对转关运输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采用直接转关方式,转关商品品名以总运单形式录入“跨境电子商务商品一批”,并需随附转关商品详细清单,舱单按分运单、提单、载货清单进行管理和核销。

(七)创新退换货流程。

适用范围:进出口。

1.进口退货。

跨境电子商务进口 B2B 模式下,按照现行规定办理退换货手续。 B2C 直购进口模式下,退回的商品在海关放行之日起 30 日内原状运抵原监管场所,经海关确认后,准予不征税复运出境,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跨年度的不予调整) ; B2C 网购保税进口模式下,退回的商品在海关放行之日起 30 日内原状运抵原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 B 型),经海关确认后,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跨年度的不予调整),同时调整账册数量。

2.出口退货。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如不涉及退税或者能够提供国税部门未退税证明、退税已补税证明,同时在出口之日起 1 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准予不征税复运进境。

(八)有效管控风险。

适用范围:进出口。

建立“制度+科技+人工”三位一体的风险管控机制和“前、中、后”全方位综合监管体系。“制度”即建立规范,对外明确清单和“三单”数据项内涵和申报要求,对内规范海关作业,为风险管控莫定基础;“技术”即依托 大数据云计算,全面采集清单、“三单”和海关作业以及相关部门数据,并创新技术方法,为风险管控提供保障;“人工”即将人工智慧和机器智能相结合,依托 信息化手段开展风险分析和处置。“事前”即预设阀值类风险参数,对超量、超额购买等进行有效控制;“事中”即在实施清单和“三单”相关数据自动比对基础上,下达布控指令和设置风险参数,重点防控安全准入风险,同时提示并处置税收风险;“事后”即适时对企业实施稽查。

(九)对接“单一窗口”平台,强化通关协作。

适用范围:进出口。

依托电子口岸,在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基础上,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单一窗口”,实现跨境电子商务一点接入、一次递交、统一反馈,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关检合作“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落实口岸部门“三互”,实现口岸各部门信息共享。

(十)实行大数据共享。

适用范围:进出口。

通过地方政府建设的“六体系、两平台”,获取其他管理部门的企业信用数据、个人征信记录等信息,完善海关信用管理和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同时,向电子口岸平台开放跨境电子商务申报接口及数据交换通道,共享海关企业信用等级数据,支持地方政府电商信用体系、风险防控体系、统计 监测体系和信.息共享体系等“六体系、两平台”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