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融资租赁乱象如何收场

2019-01-03 19:00:00
康海
转贴
2513

近年来,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题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纵观平台公司不断翻新的融资手段,融资租赁成为一种“备受热捧”的新通道。近期,网上爆出一些平台公司融资租赁违约的事件。扑朔迷离,难辨是非。

如何拨开迷雾,从金融、法律、财政等角度直击事件本质?融资租赁乱象又该如何收场?



融资租赁水有多深?

一是租赁标的“乱”。租赁标的物不是能带来收益的生产型设备,甚至并非资金使用人的自有设备,而是医院、学校设备,以及道路、管网甚至桥梁等公益性资产。

二是融资主体“乱”。租赁合同的融资主体,除平台公司外,还包括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且医院、学校等单位只是合同的受托方与担保方,并不使用资金,实际上充当了平台公司融资的“白手套”。

三是收费标准“乱”。租赁成本(收费)通常主要由租赁费率、手续费、押金三个部分组成,除租赁利率受市场利率波动影响较大外,手续费和押金也缺乏相对统一和明确的标准,综合成本普遍都在10%以上,有的甚至高达20%,数倍于银行贷款等传统融资方式。

四是资金使用“乱”。不少融资租赁资金并非用于生产经营项目,而是用于纯公益性的公共工程与基础设施,无法产生现金流和经营利润,只能依赖财政资金“补窟窿”,加重了政府财政负担,也加剧了融资租赁信用风险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五是利益纠葛“乱”。融资租赁涉及平台公司、租赁公司、地方政府、中介方、项目方、担保方等,利益错综复杂,信息极不透明。

六是风险管控“乱”。部分租赁公司偏离正常租赁业务轨道,青睐平台公司业务,认为平台公司背靠政府,抱有“平台公司大而不倒、政府不会破产、财政肯定兜底”的幻想,用企业风险绑架政府信用。

融资租赁乱象如何收场?

平台公司通过融资租赁举债,“一个巴掌拍不响”。一方面,平台公司举债有需求、有冲动,不顾高成本、高风险,偏向于选择门槛低、来钱快的融资渠道;另一方面,租赁公司“明知不可为而为之”, 火中取栗,甚至诱导和协助平台公司违规融资,设套挖坑、绑架政府信用,这与明火执仗、打家劫舍几乎没有差别,同样难辞其咎。实际上,平台公司债务并不等于政府债务,平台公司违约并不等于政府违约。而且根据风险收益权衡原则,融资租赁行为本身就存在风险,设定高额成本的“类贷款”融资租赁行为风险更大,租赁公司本应就做好损失准备。



法律层面上的规定如何

1、法律关系限定在租赁行为涉及的特定主体,其他无关主体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说地方政府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借钱的人不还,不能随意“赖政府”。

2、以“真融资、假租赁”名义变相发放贷款,属于违规融资行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可以确认为无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标的为租赁物,未实际取得租赁物或租赁物合同价值与实际明显不符,从而以融资租赁名义实际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甚至变相发放贷款等,属违规融资租赁行为。在法律意义上,可以确认其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3、租赁公司无贷款资质而经营贷款业务,属于违规经营行为,应接受相应处罚。一些租赁公司没有贷款资质,但是以融资租赁名义从事经营贷款业务,破坏现行金融管理秩序,理应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来源:人民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