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银金融租赁公司违规向地方政府融资被罚款100万元
- 2018-11-10 20:15:00
- 康康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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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初,一张罚单再次将行业目光聚焦城投业务。
11月2日,深圳银监局公告了一张金融租赁公司罚单,处罚决定为罚款100万元。根据处罚表,处罚案由是金融租赁公司向地方政府融资并接受担保,以公益性市政资产作为租赁物,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审慎经营规则,处罚时间为9月30日。
此张罚单可以追溯至7月的财政部关于利用融资租赁违规举债的处理结果。
7月18日,财政部公布了四省市关于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的处理结果,其中包含两起广西自治区地方政府以融资租赁方式利用公益性资产做标的物违规举债合计28亿元。处理结果是撤回政府相关函件,退回已到账的13亿元。这是自政府债务严排查期始的2018年首次针对融资租赁违规城投业务的处理公示。
城投业务涉嫌违反多项规定
根据案由,此类业务违反了2017年-2018年发布的多项规定。具体如下:
2017年5月,由六部委发布的50号文重申了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这也是对19号文的再次强调;
2017年6月,财政部发布的87号文表明严禁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融资,同时规定了负面清单和3年期限;
2018年,财政部、发改委发布的194号文,严禁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共文化设施、公园、公共广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市政道路、非收费桥梁、非经营性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公益性资产及储备土地使用权计入申报企业资产。从这个禁止范围来看,不少城投公司踩雷。
时隔近3个月,监管出手处以100万元罚款,再次敲响城投业务的警钟。自2010年19号文发布,地方债务开始进入清理程序,后续多部门的多文发布以及地方政府陆续撤回担保函等动作将城投业务推向了生死关口。
地方政府平台数量的增长及大批债主的加入不只加速了基建投资增长,促进了经济发展,也加速了地方政府债务的规模增长,如果计入未纳入政府债务的部分,融资平台举债规模还将倍增,然而融资平台自身造血能力不足,快速发展也带来了多重风险。
严监管形势下,城投公司以往凭借政府融资职能来获得各种形式的融资的方式不再有效,而随着城投业务的兴起、蓬勃而发展的融资租赁公司也不能再依赖政府的还款来源。在城投平台追求市场化转型的同时,融资租赁公司一方面要面对存量业务可能涉及的政府担保无效及追责,一方面要加快转型,更加注重审慎合规经营,要选择适格的租赁物,严格避开政策文件所禁止的;还款来源上,也不能与跟政府挂钩。
城投业务的最新政策动态
10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保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01号】(下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中指出要合理保障融资平台公司正常融资需求,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或停贷;对必要在建项目和补短板重大项目,允许融资平台公司与金融机构协商继续融资,避免出现工程烂尾;对存量隐性债务难以偿还的,允许融资平台公司在与金融机构协商的基础上采取适当展期、债务重组等方式维持资金周转。但可以看出对政府隐性债务态度依旧没变。
然而根据《新预算法》、43号文及后续的一系列政策文件,融资平台在逐步剥离政府融资功能,地方政府融资转向合法直接举债及引入社会资本合作。从2015年开始,形势上融资监管经历先紧后松再紧的过程,但整体是按照政策引导的方向发展,2017年监管层开出了第一张违规举债的罚单,也意味着地方债的监管空前严厉。
目前的现状是,一方面,大型城投平台还可以从银行得到贷款,小城投公司生存局面就比较艰难,只能依靠各种结构化融资支撑。另一方面,2018年以来,已有耒阳、铜仁、安岳、平昌等市县城投公司出现非标违约信用事件,“城投信仰”经历着严峻的考验。
对于金融机构来说,不抽贷、压贷或停贷意味着风险较大,无法避免形成隐性债务,且一旦城投平台出现危机,债权也无法得到保障,但一旦抽贷、压贷或停贷可能就违反了《指导意见》。
(文章来源: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