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保理业务会受到投资者的追捧?
- 2019-04-24 20:00:00
- 康海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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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业务是指卖方、供应商或出口商与保理商之间存在的一种契约关系。 根据该契约,卖方、供应商或出口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服务中的至少两项。
保理业务,中国市场的发展也是在初期的时候和西方国家截然不同的,这里我仅对于风险防范这一问题分享一下我个人的观点:但凡涉及到融资,融资方的偿债能力以及财务指标向来都是风险排查的重要环节,而且,作为评估偿债能力的重要指标----融资方的资信评级,既融资方的信用。
信用危机其实多年来一直是金融界各子分支的一块心病,针对现阶段中国金融市场内部,不同行业间对于融资客户的资信评估标准相差甚远,更有个别种类的产品在客户信用信息评级的过程中存在严重的信息缺失,信息不对等的高危情况,这对于行业未来发展以及保理公司寻求业务扩展方面都造成了不可推卸的负面影响。
保理业务现阶段开始为投资者所追捧的原因,其实也是基于产品设计本身的固有优势,就从刚才我们探讨的信用风险入手,保理业务的优势就在于保理产品的“双”向评估机制,这有效降低了融资风险,也大大提高了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信息互通性,更有利于后期业务的开展。
商业保理,主要的工作是面对债权人转让应收帐款的业务,集应收帐款管理;坏帐催收;担保与融资为一体的业务。
再来说说供应链金融,供应链金融,顾名思义,包括了结算管理(包括信用证等中间业务)、存款等负债项目、融资等资产项目单就融资项目而言,包括预付款融资、存货融资以及保理的应收账款融资。当然,保理也不单单限于融资功能。
供应链金融服务,在这种商业模型下,则会是找出整个产业链的核心企业,透过核心企业将产业链的上下游整合在一起,是由核心企业对银行达成的一种对于整个产业链的金融服务。
所以看到这里,可以很明白的说,商业保理的债权债务移转与对相有著明确的定义,即债权人、债务人等合作关系,而供应链金融则是以核心企业为主要的合作合同方,透过信息流、金流等方式来更灵活的展开业务。
供应链金融是商业保理的一个分支,所以简单的说,供应链金融我们通常也说会,就是商业保理。
目前,为了解决中企业企或轻资产企业融资贷款难的问题,也同时为了完整整个产业金融化的工作,所以,供应链金融便为政府或是银行所关注大力推广。
目前最难的二件事;
1. 传统的商业保理
一案一审,时间消耗长,通常透过留贷等方式体现,而愈大的企业愈容易得到资金,如金龙鱼之类的,以粮油直接向银行贷款等等。所以小企业或是以供货或务为主的企业便不容易得到资金。
在目前的情况下,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就得由第三方来做为核心企业,由核心企业进入信息流及金流服务,变相的把商业保理变成了供应链金融服务。
2. 风险模型的建立
目前的供应链金融服务简单粗暴,以京东为例,第三方可以提供京东的供货商在帐期以内的保理业务,根据是京东的应付帐款等等。但事实上,这种模型的成立是在于第三方而不是银行,也就是银行只信任第三方,透过资产操作等工作,单一面对第三方,这也是我们说的,必要的把风控模型移入银行风控系统中。才会完全形成真实的供应链金融服务。
再来说说“明保理”和“暗保理”
明保理和暗保理是按照是否将保理业务通知购货商来区分。
明保理是指供货商在债权转让的时候应立即将保理情况告知购货商,并指示购货商将货款直接付给保理商。
而暗保理则是将购货商排除在保理业务之外,由银行和供货商单独进行保理业务,在到期后供货商出面进行款项的催讨,收回之后再交给保理商。供货商通过开展暗保理可以隐瞒自己资金状况不佳的状况。
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供应商在对自有应收账款转让时,须在购销合同中约定,且必须通知买方。
因此这就决定了目前在国内银行所开展保理业务都是明保理。
暗保理行业潜规则:银行只管授信 不考虑应收账款情况
暗保理的最大风险有两个:一是交易真实性的核查,二是间接回款。只有解决了这两个问题,才能防范未来保理行业的种种纠纷,使其拥有光明前途。
银行也好,商业保理公司也罢,其实都知道暗保理业务形态下,如果不通知买家,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就对买家不生效,保理商就不能够直接要求买家付款。虽然如此,暗保理业务有其存在的现实土壤。
实践中,作为保理申请人的卖家,一般是买家的供应商,很多大型的买家(核心企业)具有一套完善且苛刻的供应商准入与考核系统,由于目前国内保理业务还不够成熟,很多企业对于保理没有正确的理解,导致很多买家会认为如果某个供应商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可能该供应商的资金周转是存在困难的。
那么在下一年度,可能就会将该供应商评为不合格或者评价较低之列。这将直接导致很多供应商下一年度无法继续跟买家合作。因此,很多供应商处于资金融通需求会选择做保理业务,但是却不愿意通知买家,导致只能做暗保理。
另外一种情况,很多银行在过去十几年中,将保理业务当成流动资金贷款来做。银行只是给卖家(供应商)授信,基本不考虑应收账款的情况,也不考虑买家的情况。只要卖家有足够实力,银行就给其授信贷款。只不过是以保理之名行放款之实而已。这种情况之下,银行为方便省事,也就选择做暗保理业务。
暗保理的最大风险是什么?一是交易真实性的核查;二是间接回款。
暗保理业务模式之下,保理商是无法(或者很难)与买家进行接触的,对于交易真实性的核查,主要是通过调查交易记录、基础合同、发货凭证、验收凭证等,而这些相关文件主要依赖于卖家提供。
根据目前大量的诉讼纠纷来看,其中最大的风险就是: 卖家伪造单据,而保理商却无法核实真实性。 因此,暗保理业务模式之下,保理商对于交易真实性核查的难度明显增大,需要花更多的精力解决这个问题。
避险之道:
对于暗保理,应如何进行风险管理?
首先,应确保交易的真实性,保理公司可以派人参与货物的运输、验收,或者到物流公司进行尽调,确保货物是有按约交付的。 不过这样保理公司的人力成本比较高。
其次,保理公司应分析商务合同里面关于退货、付款、抗辩、抵销等可能影响应收账款金额的条款,并做相应应对。 同时,如果卖家与买家是通过IT管理系统进行对账的,则保理公司应密切关注该系统的变化。如果没有系统的话,则应注意买卖双方其他形式的对账单(包括往来函件等),并且及时做好证据的保全。
再次,保理公司应当密切跟进应收账款的回款,一旦发现回款异常,应启动预警机制,立即跟进调查具体原因,必要的时候马上向买家送达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将暗保理转为明保理。同时,如果发现买卖双方出现财务危机,立刻启动诉讼程序,申请财产保全。
来源 | 云票据 、保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