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新政来了!从源头拦截“账外账、吃回扣”

2019-08-26 09:28:00
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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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商银行行长田惠宇7月下旬的一次内部讲话,将尘封已久的银保业务“小账”潜规则,再次曝光于阳光下。“账外账、吃回扣”的乱象,即将在制度上找到解决方法。

  上海证券报近日独家获悉,备受关注的银保新政——《商业 银行代理 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近日下发至各 银行 保险公司,并将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前施行的一些银保规范类文件将同时废止。    

    这是银保监会成立以来,首次针对银保业务这个交叉地带的监管规范进行梳理,并进行全流程监管。相较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银保新政在准入退出、佣金支付、保障型和长期型险种占比等方面提出了更全、更细的要求,旨在从源头解决银保转型难、销售误导和手续费“小账”屡禁不止等突出问题。

  细化准入退出要求严重者收回代理许可证

  近年来,由于传统销售渠道日渐式微,中介渠道已跃升为 保险行业的主流渠道。其中,商业 银行作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中的主力军,成为保险公司最紧密的业务伙伴之一。

  但也滋生出不少乱象。对此,监管部门陆续出台相关文件,但缺少对于银保渠道的全面规范。银保监会“三定”之后,可实现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进行全流程监管。

  在此背景下,银保新政应运而生。而此番变革的一大重点,便是完善业务准入与退出制度。

  在准入方面,银保新政明确及细化了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具备的具体条件。对于申请业务资格具体应当提交的资料、监管部门需要履行的职责,也都一一作出规定。

  同时,明确了商业银行在银保业务上的退出制度。银行有因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依法终止等情形时,监管将注销其代理保险许可证;银行网点有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等情形时,银行法人机构不得授权该网点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并强调,商业银行终止保险代理业务活动,应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佣金集中统一结算私下“小账”不允许

  “员工收取保险公司回扣”问题,前阵子让 招商银行行长深恶痛绝。此处所指回扣,指的是银保手续费“小账”,即保险公司通过虚列公司费用等方式,变相给银行或其经办人支付除手续费标准以外的利益和费用。

  此次银保新政的重中之重,就是击破这个潜规则、从源头封堵“小账”出口。主要体现在,相较于原银监会、原保监会各自制订过的银保规范类文件,银保新政对于佣金支付这一环节规定得更细,并首次提出佣金应集中统一结算,严禁账外核算和经营。

  具体规定如下: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结算佣金,应由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向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或者至少二级机构统一转账支付。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应实现法人机构间佣金集中统一结算。

  同时,商业银行对取得的佣金应如实全额入账,加强佣金集中管理,合理列支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佣金,严禁账外核算和经营。保险公司应按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商业银行支付的佣金。保险公司及其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支付协议规定之外的任何利益。

  纠偏业务结构银保也要回归本源

  过去,银行喜欢卖短期保险产品,因为“好卖”——久期短、预期收益高、易冲规模、佣金结算周期短。然而,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短期保险产品往往“赔本赚吆喝”,不仅保单获取成本高企,还给资产端带来较大压力。一旦把握不当,易引发费差损、利差损。

  随着银监、保监的“监管合一”,“保险姓保,回归本源”的保险业转型基调也正逐渐延伸至银保渠道。

  此次银保新政的另一大亮点,便是促进银保渠道回归本源。再次明确要求,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应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持续调整和优化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结构,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不仅如此,银保新政直接要求:商业银行代理销售意外险、健康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以及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和财产险(不包括投资型财险)的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保险代理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

  对于业务占比达不到该条要求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以下及分支机构,银保监会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有权采取责令限期改正等监管措施。

  监管部门通过此举,意在进一步唤醒保险公司从高成本吸金的冲动上逐渐回归理性。毕竟保险公司的定位有别于基金等其他金融类企业,保险也不是能与基金等简单比拼的价格敏感性产品。在新政威慑之下,预计银保业务进一步转型、逐步优化结构势不可挡。

  “18个不得”打击销售误导

  多年来,销售诱导、误导一直是银保渠道销售的一大顽疾。

  对此,银保新政规定,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要做到八个“不得”,包括: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不得将不确定性利益的保险产品的收益承诺为保证收益等。

  商业银行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如违反上述要求的,银保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其行为严重危机该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经银保监会或其省一级排除机构负责人批准,可采取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的措施。

  此外,还规定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人员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中,要做到十个“不得”,包括:不得欺骗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得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等。

  银保渠道监管改革的方向已明,银保新政的出台,有利于净化整个市场,有利于促进保险行业长期稳定健康地发展。不过,转型还远未结束。产品同质化等困扰行业已久的顽疾,仍然有待于保险公司一步一个脚印地去解决。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